最近一直想針對一些台灣時事發表一些評論筆記,原本考慮了新內閣、聽奧性侵事件,但是今天吃飯的時候,看到一則非常有趣的新聞,剛好也跟自己所學的刑法有關,以下討論筆者自己的看法。

   

事件的內容大概是這樣,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,檢方已經起訴,檢方起訴的罪名是偽造文書、詐欺罪,但是起訴罪名和民進黨原本所希望的貪污罪不同。起訴罪名不同,罪責、刑期不同。

   

    民進黨之所以主張應該是貪污罪,係認為李慶安並無立委身份,在擔任立委間之所得相關薪資、費用自是不法費用。因此,該以貪污罪起訴。其實這說法是有矛盾的。然而,若仔細聽過檢方的起訴理由,則可以感受到偵訴本案的檢察官的刑法素養、智慧有其一定的深度。檢方的理由是,其原本具備雙重國籍,卻在相關文書上偽造自己無雙重國籍的事實,故為偽造文書;若非偽造文書,其可能根本無法具備立委資格,卻利用偽造文書所不法獲取之公務人員身份,領取公務人員相關薪資、津貼、補助、福利,符合刑法上「施詐術使人限於錯誤而交付財物」之詐欺罪構成要件。因此以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起訴。

 

    筆者先直接點明,筆者以為這案件的重點在於「公職人員」身份的認定上,此認定更直接影響此案件能否成立?若照民進黨的貪污罪起訴,那最後有可能敗訴,甚至無罪。但若依檢方的罪名起訴,則本案成立的可能性高,也較為符合整體社會公平正義的標準期許。當然,民進黨之出發點良好,其希望以貪污重罪使其入罪,給予其最嚴厲的懲罰。然而,筆者以為應該針對整體事件發生順序邏輯來討論此案件,而不該流於應報性的控訴,而蒙蔽法律上所應該呈現的事實。

 

    貪污罪之相關條文,見於貪污治罪條例,算是刑法一二一條至一二三條的延伸條文。貪污治罪條例不過二十條,加上刑法一二一至一二三之瀆職罪相關罪名,僅二十三條,讀者可以自行查閱。上開刑法條文內容不外乎公務員利用其身份收取不正利益。而貪污治罪條例更是公務員利用其身份以「不合法」(例:侵佔、竊取、勒索、強徵等)之手段獲取不正利益。其重點在於公務員傷害國家法益,故予以給予重懲,以保護整體國家法益。對刑法稍微有點概念的人都大概清楚,上述罪名是「純正身份犯」,亦為具備該身份者才成立本罪。是故,若民進黨欲以貪污等相關罪名使其入罪,等於間接承認李慶安的公務人員立委身份,而既然其立委身份成立,則其擔任立委期間所領之薪水又何來不法所得?因筆者看電視上所整理之資料,其所得之薪資、津貼、福利皆為立委依法可領取之範圍,是故,本罪討論到最後,絕對是不成立。因此,不該以貪污相關罪名起訴,因為起訴等同間接承認其公務人員身份。反而助其脫罪。

 

    至於檢方依偽造文書、詐欺兩項罪名起訴,雖然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之後的刑責與刑期不如貪污相關罪名,但是檢方之重點在於,其公務人員身份自其謊報國籍身份而偽造文書之當下及不生效力、不具備身份,故其之後的所得更無所謂的貪污、瀆職,其之後的薪水、津貼、福利所得應依據其不具備立委公務人員之偽造身份所得,故符合刑法上「施詐術使人限於錯誤而交付財物」狀況,故之後所得該以偽造文書下所獲得偽造身份為依據。既然無立委身份,自然無所謂的貪污問題。因此,檢方在偽造文書罪後又以詐欺罪起訴,於整個法律之邏輯上較符合事實。然而,筆者最為肯定的在於檢方在新聞媒體上強調之「其立委身份自始不生效力」的部份,雖以偽造文書、詐欺罪起訴,但檢方背後的原則及用意在於「否定其立委身份」。

 

    因此,筆者才說本事件的重點在於「公務人員身份認定」與否?而檢方的起訴上,最能呈現法律上所應呈現之事實,亦不會流於犯錯之人一定要給予重懲之應報心態,而忽略了重點還是要罪名成立之前提,而檢方亦於此點上面設想週到,算是採用了較容易成立罪名的高明訴訟技術。自此觀之,檢方與民進黨對於此事件瞭解之透徹程度與法律素養,不辯自明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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